命途多舛的民国宪法

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简介

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注:《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二者不矛盾)

是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由宋教仁起草,于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1923年10月10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

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则少谈及这一法律。

南北军阀在袁世凯死后,首先争执的是所谓新旧《约法》。段祺瑞根据袁世凯生前炮制的所谓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以国务院名义发布了一个由副总统黎元洪”代行”总统职权的通电。段祺瑞的恶劣行径,遭到了护国军和全国人民的坚决抵制。唐继尧等南方军阀把持的军务院,梁启超等进步党人,孙中山、黄兴等原国民党人,以及北洋军阀内部如冯国璋等,都主张应该恢复《临时约法》和国会;根据《临时约法》,黎元洪应该”继任”总统,而不是”代行”总统职权。由于全国一致反对,段祺瑞被迫暂时让步。1916年6月,副总统黎元洪继任大总统。6月29日,北京政府以大总统名义下令恢复《临时约法》,同时宣布定于8月1日召开国会。历时近一个月的新旧《约法》之争,最终以《临时约法》和国会的恢复而结束。7月,军务院撤消。在南方的进步党和原国民党议员前往北京参加国会复会会议,南北暂时合作。

政治制度

仿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当时的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的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总纲以简洁的文字,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已有详尽的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大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精神由参议院选举。

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织。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全文

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

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

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总统

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覆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意义

(邱远猷、张希坡著《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中指出《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局限性

1、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

2、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

3、没有履行妇女参政的承诺,删除同盟会政纲的男女平权条文。

袁世凯

1913年民国两项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制定正式宪法和选举正式大总统,以取代《临时约法》和临时大总统。袁氏对《临时约法》限制总统权力的种种规定极度不满,在新宪法制定过程中,采取了各式各样的手段,试图夺取宪法起草权–为防止总统权力被宪法限制,袁氏竭力要求先选总统,后定宪法;国会则竭力抵制,要求先定宪法,确定总统权限,再选总统。袁氏最后竟联络十八省都督联名指责声讨国会,压迫国会服从自己的旨意,先选举总统。而一旦当选为总统,袁氏即对国会弃若敝屣:”当选总统后,一再背信弃义,既不到国会就职,又不出席国会发表政见。在保和殿就任时,把议员们排在朝房内,让议员们看不到他,也听不到他的誓词,显然藐视国会。”(王葆真,《民国初年国会斗争的回忆》)

当选总统前,袁氏为免引起国会反感,一度压抑住了自己干涉宪法起草的欲望;当选之后,这种干涉立即汹涌喷薄而出。1913年10月10日就任大总统,16日袁氏就公开对《临时约法》中限制总统权力的规定展开猛烈的批判–不但在措辞上可谓肆无忌惮,而且上纲上线,将民国成立以来,国家治理所出现的一切问题,都归结为《临时约法》对总统和政府权力的”束缚驰骤”。袁氏公然大放厥词:”本大总统之愚,以为《临时约法》第四章关于大总统职权各规定,适用于临时大总统已觉有种种困难,若再适用于正式大总统,则其困难将益甚!……本大总统一人一身之受束缚于约法,直不啻胥吾四万万同胞之身命财产之重,同受束缚于约法!”–按袁世凯的意思,临时约法因为限制了大总统的权力,简直就等于是在拿四万万国人的身家性命财产开玩笑,简直是罪大恶极,是一份亡国约法!

袁氏一心想将所有一切军政外交大权独揽在自己这个大总统手上,如此,袁氏才觉得安心,才有信心带领民国走向富强。袁氏似乎忘了,共和是怎么来的–辛亥年的革命,恰恰缘自国人对皇权专制的不信任和否决;革命是为了民主分权,绝不是为了专制集权–袁氏似乎没有意识到:一个不愿意权力受到宪法制约的大总统,和一个专制皇帝,又有什么区别呢?

时代背景

1911年武昌起义后.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1月1日宣告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在其存在的三个多月里.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行民主政治、发展资本主义和实行社会改革的法令,如《保护人民财产令》、《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文官试验章程草案》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则是1912年2月7日由参议院制定的,于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从阶级结构分析:当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是两大基本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刺激下,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都有所发展,同时还有一个凌驾于中国社会各阶层之上的特殊阶层–帝国主义在华势力。资产阶级是革命的领导阶级,并且,中国的资产阶级也并非铁板一块,根据其经济基础和政治需求的不同,分为官僚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主要社会矛盾决定了辛亥革命的性质是为争取民族独立、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开辟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资产阶级革命,在当时都具有历史进步性。

几经更迭

自袁世凯就任总统后,中央权力的运行严重违背约法精神,至1914年被袁氏《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临时约法》的存续期仅两年。此后,孙中山先生虽发动了维护约法的护法运动,也告失败。其中原因是什么?对此,学界向来比较集中的看法为三点:一是从当时的政府力量对比分析,认为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没有掌握可以保证《临时约法》得以实施的武装力量。二是从袁世凯个人的政治品质分析,认为南北议和后孙中山被迫放弃政权是导致《临时约法》失败的主要原因。但这同样不能解释袁世凯死后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何以失败;三是从中国社会政治土壤分析,认为《临时约法》必然与资产阶级革命一样,在中国行不通。这种观点很深刻,但过于笼统,没有从更深层次上解答更本原的问题:何以中国社会竟没有适合于《临时约法》存续的土壤。

社会观点

《临时约法》并非各政治派别、各阶层、各阶级基于民主、共和的共同政治理念的产物。首先,同盟会内部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存在分歧,体现为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总统制和以宋教仁为代表的内阁制两种主张。《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用的是总统制,而事实上,在制订约法的过程中,鉴于当时南北和谈已成定局,袁世凯必将就任总统的现实,《临时约法》最后关于政体的设计临时改弦易辙,既规定了总统的各项实际权力,又极尽可能地赋予参议院和国务员各种广泛的权力和实际的责任,以限制总统的权力,使得行政权力的划分极其混乱,成为一种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特殊的体制,表现出典型的因人设法的工具主义倾向,而不是一种成熟、稳定的政治理念的实践。其次,在《临时约法》的制订机关南京临时参议院的43名参议员中,同盟会会员33人,立宪派仅8人,没有代表最强势政治集团的北洋军阀势力的袁世凯的代表。这种结构虽然保证了约法内容上的先进性,但很难保证各政治派别对约法的一致认同和遵守。最为重要的是,”社会正在发生变革,但主要仍限于统治阶层内部”,《临时约法》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并没有形成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广大农村对民主、共和的观念还非常陌生。

历史意义

《临时约法》尽管未能提出反帝的革命任务,也没有提出一个完整的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反封建纲领。但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其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实践意义在于在中国第一次开创了以法治国的先河。其思想启蒙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人民的觉醒,鼓舞人民起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其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在于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为以后民主革命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其宪法意义在于实现了宪政原则。正如陈旭麓先生所言:”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是’揖美追欧’的结果.也是’五·四’以前八十年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几代人的奋斗而取得的最富深远意义的结果。

基本要义

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

①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②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

③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1914年5月废除,由《中华民国约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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