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鸣:一言难尽的民国律师

张鸣教授为《历史的潜流:律师风骨与民国春秋》所作之序

张鸣:一言难尽的民国律师

张鸣,1954年出生,贵州毕节人,历任北京大学中文系古代文学教研室主任、中文系副主任等职。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学史教学与研究,曾被评为北京大学第四届”最受学生爱戴教师”;主讲课程”中国文学史(宋元)”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

    我们这个国家,至少在两千多年前,就有法律,有诉讼,可以开庭打官司。但是,却一直没有,也不可以有律师。

    所谓的诉讼,无非是原被两造,在官老爷面前,在两旁皂隶的虎视眈眈之下,各自陈诉自己的理由或者冤屈。然后听从青天大老爷的发落。如果不服,屁股上先尝尝水火棍的滋味。

    至于现在电影电视上讲得神乎其神的讼师,其实根本就没这种职业。被人称为讼师的,顶多是兼职。而且不能公开露面,老实的,不过代写诉状,刁蛮的,则可以给想打官司的人背后出点馊主意。这样的人,一旦被官府锁定,必遭严惩。

   因为,在那个时代,包揽讼词,挑拨诉讼者,就是讼棍,这样的讼棍,历朝历代,都是要严厉打击的,轻则流放,重则杀头。在一个以非讼为道德的社会里,所谓的讼师,不仅挑战官府权威,道德上就不正确。  

中国的土地上,第一次有律师,已经是民国了。

    清末新政的司法改革,力度很大,但毕竟时间太短了。独立的司法审判体系,对多数地方而言,仅仅在纸上。刑事和民事诉讼法的确立,也仅仅在发达地区做到了原被两造平等地应诉。乡绅没法像过去那样,拿自己一个名刺,就把欠租的佃户送官。律师制度,只能等到民国才问世。

   中国历史上第一号的律师证,给了曾经在清末做过外务部左侍郎的曹汝霖。这位在五四运动中,被骂成大汉奸的人,在日本学的是政治。但是,清末新政期间,他却参与过宪政编查馆的工作,翻译过日本和德国的法典,也参与制订了好些中国的新法典。进入民国,一时间不想做官,当律师,也合乎身份。

   清末的外务部,位列各部之首,一个副部长做了律师,很给律师长脸。以他在官场和司法界的人脉,没有官司打不赢的。每次庭审,只要他出席,旁听的法律学生乌泱乌泱的。出了北京,老百姓找他打官司的人跪了一地。用他的话说,人们是把他当八府巡按了。

  曹汝霖的律师生涯不长,很快就复出做官去了。真正领风骚的,是上海律师公会的律师们。做过民国司法总长和代总理的张耀曾,是这个公会的成员,同样做过司法总长的章士钊也是。而且,沈钧儒、史良、沙千里、王造时、张志让这些民国响当当的大名人,都是上海的大律师。其中沈钧儒,清末中过进士。

  国民党当家之后,中国的司法改革,有所倒退。以党代政的立法院制订的《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以及稍后的《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开了民国以言治罪的先河。大批的政治犯,就是在这两个临时法律之下,被定罪入狱。好多共产党人,也就是依照这种法律,被定罪,甚至丢了性命。幸好,那时的上海,还有租界,租界有中外合审的会审公廨。那时由于律师们的努力,好些革命者,就是在这里,被无罪释放了。

  当然,1932年被捕的前中共的总书记陈独秀没有这么幸运。此时的他,已经被他的党和共产国际所抛弃。但是,一根筋的他却依然坚持以武力推翻国民党政府的主张,凭借他那个托派小组织,展开活动。被捕之后,贫病交加的陈独秀,当然没有钱请律师。但是,他昔日的好友章士钊律师,却自愿免费为他辩护。

    当年章士钊在江苏高等法院上,为陈独秀所做的辩护词,已经载入史册了,问世不久,就成了著名的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辅助教材。看当时报纸记录的庭审状况,法官们简直被章大律师弄得张口结舌,狼狈不堪。尽管,章士钊的辩论,陈独秀并不买账。

  同样难堪的法庭庭审,还有1936年的“七君子案”,法官在如此强势的律师面前,简直就是遭罪。甚至,1946年,南京高等法院审理汉奸案,也遭遇这样的尴尬。原本法官们觉得审判汉奸,民众一定拥戴,所以,特别在朝天门广场直播。没想到,由于国民党抗战胜利后,一系列倒行逆施,大失民心,同时,也由于律师们精彩的驳辩,旁听席上,直播的广场上,竟然出现了一边倒——一边倒向汉奸被告的现象。

  然而,不管怎样尴尬,怎么难堪。律师们没有受到刁难,也没有人想起会把他们驱逐出庭。包括此前的取证,阅卷,会见当事人,都没有任何问题。

    尽管民国的立法机构,炮制了若干完全有违《中华民国约法》精神的临时法律,作为训政时期限制个人权利的利器,但是,从清末传下来的司法改革成果,却也没有被废止。至少,律师们能干活,而且能把活儿干得相当好。他们中的好多人,过得也相当滋润,还成了这个国家一等一的大名人。

  从清末司法改革算起,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走了一个多世纪的路,让我这个外行没有想到的是,律师有的时候,居然还是妾身未明。影视剧视他们为讼师,他们自己有时也自称“大状”,民国律师的风光,也许不足以点醒人们,但至少会给我们提供一些耐人寻味的故事。

  本书书成,作者和编辑,命我这个外行作序,盛情难却,狗尾续貂。于是有了上述的文字。

来源:法律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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