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的历史:清末传入中国 民国时成奢侈品

清同治七年张德彝第一次提到“自行车”

“前后各一轮”“上坐一人”“足动首摇”

“自行车”一词出现在我国,不过百余年的历史。最早被称为“脚踏车”,而第一个将其称为“自行车”的是清末人张德彝。

张德彝,又名张德明,满族人,祖籍盛京铁岭(今辽宁铁岭河西蔡牛乡),清初编入汉军镶黄旗。他一生八次出国,在国外度过27个年头。每次出国,他都写下详细的日记,记录下国外的所见所闻。

清同治七年(1868年),张德彝受清朝廷委派,赴欧洲观光考察。回国后,他撰写的《欧美环游记》记述了在英国伦敦街头第一次看到自行车的情形:“前后各一轮,一大一小,大者二寸(应为“尺”),小者寸(尺)半,上坐一人,弦上轮转,足动首摇,其手自按机轴,而前推后曳,左右顾视,甚趣。”此后他又在法国巴黎见到了自行车:“见游人有骑两轮自行车者,西名曰‘威娄希兆达’,造以钢铁,前轮大后轮小,上横一梁。大轮上放横舵,轴藏关键,人坐梁上,两手扶舵,足踏轴端,机动驰行,疾于奔马。梁尾有放小箱以盛行李者也。出租此车,每一点钟用法方(法郎)若干,另有铁房,为演习乘车之所。”可见,当时自行车在法国巴黎已经很多了,还出现了自行车的租赁行业和学习骑车的场所。这是中国“自行车”一词最早的文字记载,此后被广泛使用,直至今日。

光绪皇帝曾遭慈禧太后训斥

“一朝之主当稳定,岂能以‘转轮’为乐”

有史料记载:清同治七年(1868年)11月,上海首次由欧洲运来几辆自行车。但这是一种人坐车上,两脚踮地引车而走的代步工具。自行车到底何时出现在北京?其实并无确切的记载。据传,最初是出现在西交民巷的租界里。另传,北京的第一辆自行车是19世纪70年代由外国人进献给光绪皇帝的。当时的自行车还未采取链条传动,而是脚蹬子与前轮轴相连,用前轮传动带动后轮前进。在前轮的上面安装一根横木,作为扶手,骑起来很吃力,当时只是被人们当成一种既新鲜又刺激的玩意儿。据说光绪皇帝对自行车倍感新奇,在洋人的“指导”下,试着骑了几回,觉得很有意思,但却受到慈禧太后的干涉,称之“一朝之主当稳定,岂能以‘转轮’为乐,成何体统?”

光绪年间后期,在京城街头已偶有自行车出现。当时有一首《竹枝词》唱道:“臂高肩耸目无斜,大似鞠躬敬有加。嘎叭一声人急避,后边来了自行车。”

紫禁城里有确切记载第一个骑自行车的是末代皇帝溥仪。1922年溥仪16岁时,其堂弟溥佳将一辆自行车当成礼物送给了他。为此溥佳还被宫廷师傅陈宝琛训斥了一顿,说他“不应该将这种危险之物进呈给皇上,摔坏了皇上,如何了得!”但正值贪玩年龄的溥仪却大为开心,他在太监的保驾之下,几天工夫就学会了骑自行车。从此常带着侍从在宫中骑车取乐。他在《我的前半生》中回忆道:“为了骑自行车方便,我们祖先在几百年间没有感到不便的宫门门槛,叫人统统锯掉。”御前侍从周金奎回忆,当时宫中还曾以100元月薪,聘请飞车小李三当自行车教习(教练)。据清宫档案记载,溥仪留在宫里骑着玩的自行车达20余辆,都存放在御花园内的绛雪轩。绛雪轩以前是乾隆皇帝吟诗赏花的地方,那时成了溥仪的“御用”自行车库。

民国时期规定骑自行车

“于日落后黎明前行驶,须于车前悬白光灯一盏”

民国初期,自行车在京城街头已时有出现,但只有家境殷实的大户人家以及少数留洋归来的人家才有。自行车被视为一种奢侈品,是财富和身份的象征。直到20世纪20年代初,自行车才成为一种新兴的代步工具普遍出现在北京街头。当时市面儿上的自行车都是西洋货,牌子叫得最响的当属英、德两国的“凤头”、“蓝牌”、“钻石”等。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随着日本对中国的侵略不断深入,京城街头的自行车大多为日本货(俗称东洋货),最有名的是“富士”、“僧帽”、“铁锚”、“菊花”。相对来说,英国车漂亮、轻巧,而日本车显得笨重,但结实、耐用。当时,在西单、王府井、前门一带还出现了专门租赁自行车的车行。

自行车车型有男车和坤车之分。男车有横梁,坤车是弯梁,为的是女士穿旗袍、裙子方便上下车。骑自行车还有两个约定俗成的“讲究”:骑男车的要穿着休闲式西服,不能打领带。骑坤车要穿毛料子长衫,底下是西服裤子、皮鞋,女士多讲究穿短款裙子。

民国时期,京城还出现过“玩车一族”,也就是把自行车捯饬得非常漂亮。有的在车把上装上反光镜,有的给车把配上颜色鲜艳且带长穗儿的把套儿。有的给车安上双响的铃铛,一按铃铛把儿,铃声清脆悦耳。那时京城的街巷里大多没有路灯,所以不少车主都给自行车安上磨电灯。到了晚上天黑时,一掰把手,电滚子就和车轮子摩擦生电,骑得越快,那车灯就越亮,可谓是胡同里的一大“亮点”。

为了加强自行车的管理,早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朝廷就颁行了《违警律》,其中的第27条规定:“乘自行车不设铃(铃铛)号(牌)者,处五日以下一日以上拘留,或五元以下一角以上之罚金。”民国十七年(1928年)以后自行车的检验、登记、核发号牌由市公用局管理,并规定:“自行车要车件应求完备,车上应安置手铃,一车不准两人共乘,前后轮至少须装设一制动器,其制动力以能于车下坡时制止车之下行为标准,于日落后黎明前行驶,须于车前悬白光灯一盏,车后装置红色反光石一块。”当时巡警的职责之一,就是对自行车进行检查。如果有人骑自行车不遵守以上法规,被巡警发现后,可随时处罚。

在民国的30多年里,京城的自行车数量不断增加。据《北京志·市政卷·道路交通管理志》记载:到1948年,全市有自行车176970辆,成为北京人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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